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8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请二○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二○二一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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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