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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意电梯: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8年5月)2018-05-2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快意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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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或者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
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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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董事会认为因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等原因
导致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目前发展状况不相符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
括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有关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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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十一)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
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
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给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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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
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
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力,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
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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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
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计划
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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