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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坚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8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
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08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70.517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0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
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2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3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龙文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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