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可立克: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0-081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207,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68,734,227
万股的 1.75%。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
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6.7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1-
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7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阎磊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可立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74)。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2)。

    5、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授予完成前根据具体情
况调整权益工具数量或者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2-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张春萍、张林等 8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共计 11.3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
司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6 人变为 208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832 万股调整为 820.7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

                                     -3-
意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08 名激励对象 820.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

    (1)除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拟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获授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
予 208 名激励对象 82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
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同意
向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820.7 万股

    3、授予人数:208 人

    4、授予价格:6.7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5-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1     顾军农             副总经理                20         2.44%        0.04%
  2     周正国             副总经理                12         1.46%        0.03%
  3     晏小林             副总经理                12         1.46%        0.03%
  4     伍春霞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2         1.46%        0.03%
  5     周明亮             副总经理                12         1.46%        0.03%
  6    中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共计 203 人)      752.7      91.71%        1.61%
                 合计(208 人)                   820.7       100%         1.75%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以上表格中合计数字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鉴于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已有 8 名激励
                                            -6-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6 名变更为 208 名。

    同时,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予以调整,
由 832 万股变更为 820.7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3、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
    5、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
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
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2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7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8-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
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
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经计算,本激励计划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为 7.52 元
/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为 6,171.66 万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20.70            6,171.66        538.54    3,680.17   1,418.64    534.31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
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
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立克就本
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
                                      -9-
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