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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立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1-062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
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31 人,代表股份 263,468,8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246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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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54,469,7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359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23 人,
代表股份 8,99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8,99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468,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4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46,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6,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4452%;反对 8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414%;弃权 17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26,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84%;反对 8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13%;弃权 17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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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来宾盛妍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正安县鑫联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上述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 249,962,194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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