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7-2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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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君悦会字[2017]第 006 号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接受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陈海律师
(以下简称“君悦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君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君悦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君悦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君悦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君悦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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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君悦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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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5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主持。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君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
113,813,4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4.541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113,802,300股,占公司
全部股份的54.5357%。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11,1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0053%。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
14,262,65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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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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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君悦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君悦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变更合伙人的议案》;
3、《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合作协议的议案》;
4、《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5、《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远期回购协议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相关事宜的议
案》。
经君悦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
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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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君
悦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和《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2,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票数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4,26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票数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变更合伙人
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2,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票数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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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合作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3,4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2,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数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远期回购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2,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数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4,26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数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
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3,812,5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票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数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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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君悦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变更合伙人的
议案》、《关于拟签订署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拟签署
订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拟签署订新能源
汽车产业并购基金远期回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拟签署订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远期回购协议的议案》
同时由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贵公司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
贵公司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 10 日向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增加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议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变更合伙人的议案》、
《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
购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拟签署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远期回购
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能源汽车并购基金相关事
宜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贵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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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君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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