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04-27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
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目标、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
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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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
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由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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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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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法规或政策
的变化进行修订,以确保规划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定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依
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可以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
具专项说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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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盈利但公司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其他
(一)本规划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万里石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