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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石: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30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厦门万里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条款                      原章程                                     新章程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201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宏业大厦 8 楼。                         201 号宏业大厦 8 楼(邮政编码:361012)
  第五条

              邮政编码:361012。                      公司生产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村东界

                                                      78 号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回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三)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回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份总额的 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
                                                    第(三)项、第(五)、第(六)项情形的,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第一百二十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和奖惩事项;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总裁的工作;
                                                      (三)、(五)、(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的事项。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七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