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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宝山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01-14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0-002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 5 号,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3,735,5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3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3,732,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3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9,5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6,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
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议案 1.00:关于提名祖传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4,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4%;反对 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4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8%;反对
266,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46%;反对 266,94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