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银宝山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
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银
宝山新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宝山新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下午在银宝山新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新董事长邹健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新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3,735,546 股,占银宝山新股
份总数的 61.309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均为 2020 年 1 月 6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银宝山新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33,732,346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61.308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00 股,占银宝山
新股份总数的 0.0008%。
       (三)银宝山新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祖传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4,946 股同意、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468,600 股同意、266,946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