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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艺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9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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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91-2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本所就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 9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
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艺集团为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06 月 17 日,建艺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和《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0 年 0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0 年 0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0 年 06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0 年 0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二、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11 月 12 日,建艺集团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近期市场融
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股权激励对象未能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认


                                   2
购,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内
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决定终止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2020 年 11 月 12 日,建艺集团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 年 11 月 12 日,建艺集团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三、尚需办理的后续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 9
号》《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理由及已履行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就本次股票
激励计划的终止,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
的法定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   谦




                                                         林映明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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