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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艺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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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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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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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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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
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如
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
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
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可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前述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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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透露公司内幕信息,
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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