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9-050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周四)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3 日(周三)-2019 年 11 月 14 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刘木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1,975,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5.7042%。其中,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444,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221,630,9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0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44,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019%。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1,942,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52%;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5976%;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24%;弃
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1,970,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0%;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875%;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潇扬、苏佳玮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