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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欣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0-09-23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入职时间在 1 年以上且内部职级为高级总
监及以上的部分员工)。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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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0.00 万份股票
期权与 8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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