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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欣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5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振腾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管理中心一楼
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2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
年9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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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9
人,代表股份941,109,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782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
股份666,760,8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897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74,348,401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88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4,032,332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4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088,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4,011,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2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088,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4,011,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088,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4,011,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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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邵娴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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