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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嘉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请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第二条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1379993534。
 91320500137999353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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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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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事。
                                             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兼任监事。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二)检查公司财务;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予以纠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予以纠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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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中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符合中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媒体。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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