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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球印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9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分析论证后,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方向,具备可行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经济
效益。公司编制的《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制定的《西安
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
们认为《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4、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遵守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的关联交易均
系正常经营业务,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
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
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
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措施切实可行。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
其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弘      相征     蒲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