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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18-01-10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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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 2018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文件一并终止。对本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关于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

长。但经深入沟通后发现,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且不同员工的资金筹集能力

存在差异,预计短期内无法统一协调完成。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完成实际

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因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

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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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公司 2018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相关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文件一并终止。

    2、鉴于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

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

长。但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且不同员工的资金筹集能力存在差异,预计短期

内无法统一协调完成。因此,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经核查,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

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

                                    3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新疆天顺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对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但尚需取

得股东大会批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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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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