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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26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证股字[2018]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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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 455 号创智大厦 19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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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证股字[2018]第 1 号

致: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4:30 时在新
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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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
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9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46,360,35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2.0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5 人,代表股份
42,50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份 3,858,25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7%。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2、《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查验《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上述第 2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权,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上述第 1、2 项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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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一八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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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
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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