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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2月)2018-02-1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
慎”的义务,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八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所属行业政策、市场动态、技术发展方向与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
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五)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件联系;
    (六)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七)现场参观或面对面沟通;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适用)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
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
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
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具体参见公司《信
息披露自查表》)。证券投资部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做好记录。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董事
会秘书和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
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投资部进行预约。证券投资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
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
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投资部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投资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
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出席人员
可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交
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
处理、汇总工作,并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
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
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
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当场
处理和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
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
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
项,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
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
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
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归档。
相关档案和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三十九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