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4-1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顺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彬圣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尧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三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募集资金的
投入进度较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有所
滞后。其中,新疆天顺哈密物流园区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目,由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市场环
境发生变化,公司采取根据招商的实际
情况进行分批建设、分批投入使用的审
慎投入政策,故导致募集资金投入进度
1
项目 工作内容
较慢;公司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
目建设中本着成本效益和节约原则,在
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对原计划需要对外采
购的部分功能模块改用自主开发的形式
完成,故导致募集资金的支出金额较少。
整改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
资金进行合理规划,保证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并如实在定期报告中反映募投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
公司将及时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快确定
调整后的方案,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进行披露。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关于“新疆天顺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哈密物流园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进
度与计划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以及预
计项目能否按时完成的问题。
2017 年度,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较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仍有所滞后。保
荐机构督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
金进行合理规划,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如实在定期报告中反映募投项目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实施情况;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需
及时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快确定调整后
的方案,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
行披露。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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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主要培训内容如下:
1、并购重组概况及主要法律法规;
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及并购重组策划中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的技术层面关键点;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战略制订和方案
设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合
理规划,保证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如实在定期报告中
2017 年度,公司的募集资金 反映募投项目实施情况;项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投入进度较招股说明书披 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需及
露的计划仍有所滞后。 时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尽快确定调整后的方
案,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进行披露。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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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自本次天 是 不适用
顺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天顺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发行前其他股东作出的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股份
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对
天顺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
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
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的天顺股
是 不适用
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股东在天顺股份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公司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天顺股
份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天顺股份离职后半
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份;且在
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天顺股份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
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在前述各
自的自愿锁定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 是 不适用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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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6、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股
份减持的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无减持意向。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
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是 不适用
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7、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同业
竞争的承诺:“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经
营组织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顺股份已生产经营
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
产品的生产经营;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顺股
份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
是 不适用
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致歉,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并在
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
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8、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同
业竞争的承诺:“作为天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目
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顺股份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
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
产经营;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顺股份已生产
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是 不适用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
歉,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和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9、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
是 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
5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
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0、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是 不适用
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7 年 4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之一张昱先
生工作变动,广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肖尧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先生接替张昱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
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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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梁彬圣 肖 尧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