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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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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660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 2022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
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7,885,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1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8,178,0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155%。
                                                                 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07,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07,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7,874,5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696,527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6%;11,4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4%;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唐小斌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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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