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2021-04-20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被受理,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审核通过,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2075 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签字会计师为陈金波、杨立振,
签字会计师现变更为陈金波、李鑫。
变更事由:本所作为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原指派陈金波、杨立振作
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本所内部工作调整,为更好的完成
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工作,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立振由于工作调整,不再担任
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本所指派注册会计师陈金波、李鑫负责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并相应安排由陈金波、李鑫作为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继续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陈金波,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
420003204579,现就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15 年。
李鑫,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110101410800,现就职于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6 年。
陈金波、杨立振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
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金波、杨立振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金波、杨立振已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陈金波、杨立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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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陈金波、李鑫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陈金波、
杨立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金波、李鑫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金波、李鑫已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陈金波、杨立振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陈金
波、李鑫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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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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