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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锋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5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
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股
份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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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 合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
锋股份董事长林程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962,993 股,占华锋股份股
份总数的 50.565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计 5 人,均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70,056,673 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 的 38.9442%。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06,320 股,占
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 11.6217%。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 、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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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0,962,9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
对 、 弃 权股 数分 别 占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100%、0%、0%。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0,962,9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
对 、 弃 权股 数分 别 占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1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0,962,9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
对 、 弃 权股 数分 别 占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100%、0%、0%。
     4、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0,962,9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
对 、 弃 权股 数分 别 占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1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0,962,99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
对 、 弃 权股 数分 别 占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1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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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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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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