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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阴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20-034
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2 民初 188 号《民事判决书》,就本行与江
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第一被告: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南外环路 66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荣
    第二被告: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南外环路 665 号
    法定代表人:谢玉兰
    第三被告:张浩荣               1958 年 9 月生
    住址:江阴市和院
    第四被告:陈惠芬               1960 年 1 月生
    住址:江阴市和院
    (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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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苏 02 民初 188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本行借款本金
15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2、张浩荣、陈惠芬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15200 万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
坐落于江阴市南环路 665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
明第 0014407 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4408 号、苏(2017)江阴
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4409 号的不动产,分别在担保债权 10049 万元、795 万元、
6656 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6731 元,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
司、张浩荣、陈惠芬负担。
    本案的受理基本情况详见本行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20-014)。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 1.04 亿元,预计本次诉讼事
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2 民初 188 号《民事判决书》


                                      2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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