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31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定了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着眼于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与本行的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发
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资本监管要求
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发展需要
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下述重要因素:
    (一)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本行目前正处于深化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强化科技引领,加
                             1
快零售转型,践行普惠金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是本行发
展的方向。现阶段,本行各项业务呈现稳健发展态势及良好成长空
间,需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良好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战
略发展及自身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各项业
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落实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
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
    (三)考虑各方股东意愿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方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的
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
以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2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相
对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本行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本行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必
须遵循程序如下:
    1.由本行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的盈利水
平、业务规模、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或修改股东回
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本行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单独发表明确意见,本行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明确、清晰
的股东回报规划,也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需要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3
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前,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
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本行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作分红的资金
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4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度是本行深化科技引领、加快零售转型,推动各
项业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本行的发展与股东的支持密不可
分。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
化的股东回报规划:(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由于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2020-2022 年度,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
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红,其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
                             5
据前述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及章程规定履行分红方案的决
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的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
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