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
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经审核,董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
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董杰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廖朝理 师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