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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9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
邓洁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红墙股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红墙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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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调整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红墙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
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红墙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红墙股
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
持有红墙股份的股票,与红墙股份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
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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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经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红墙股份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激励对象人数为 121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5 万份,行权价
格为 16.78 元/股。
     2、2019 年 5 月 28 日,红墙股份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2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24,000,000 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
     3、2019 年 6 月 28 日,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红墙股
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元杰、张小富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 年 6 月 28 日,红墙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红墙股份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红墙股份《激励计划(草案)》“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若在本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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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78 元/股。鉴于公司《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进
行分配,因此,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后相应调整为 16.58 元/股。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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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结   论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红墙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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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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