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卢峰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卢峰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廖朝理 师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