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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恩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5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云
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恩捷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
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
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
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付息的期限
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股
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
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
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担保事项、募集资金存管、本次发
行方案的有效期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行为文件中关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用
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合法、合
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
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备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备考非经
常性损益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备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及备考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核查并出具《关于公司 2016 至 2018 年度备考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备考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139
号),前述事项和相关议案已经我们认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核查并出具《关于公司 2016 至 2018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
[2019]004140 号),前述事项和相关议案已经我们认可,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关于关于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6-2018 年度备考财务报
表》,核查并出具《2016-2018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8881 号),
前述事项和相关议案已经我们认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同
意公司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
序地推进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
益。



    独立董事:    宋昆冈      卢建凯      王平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平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昆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