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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8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
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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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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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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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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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
复。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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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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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与实际需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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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照深交所要求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来调研
前应进行预约登记。证券投资中心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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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亦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
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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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七)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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