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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1005000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漆传金、张涛
联系人                                       漆传金、张涛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19

注册资本                                 121,103,182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戈

董事会秘书                               常虹

联系电话                                 010-6872799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14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3 月 2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上市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文件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
                          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告及其他相关附件事前审阅。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每年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
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
                          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督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促公司严格执行。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询
                           序。保荐代表人已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查
                           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经核查,持续督导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
情况
                           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
大会情况                   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关注职责,实时关注发行人股价异动及相
媒体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     关媒体报道情况并进行核查,督促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就相关事项予以解释
况                         说明或公告。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查     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相关事项。
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进
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行了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的事项。
情况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
                           未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关注情况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内部控
见情况                     制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
                           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明情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告情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
                           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   2017 年 1 月 11 日,因保荐代表人田爱华女士离职,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表人变更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张涛先生接替田爱华女士的工作,负
及理由      责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发行股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东
份及支付    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5 号),核准公
现金购买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资产        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3、其他重
            无
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
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漆传金                     张 涛




保荐机构董事长:

                    曹 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