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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9-0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4 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4.00 万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96 元,共计募集

资金 14,056.6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68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367.6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350004 号

《验资报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1)。

    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发展要求,拟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账号0512220000000012)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

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金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用途
                                           额(万元)
                                                            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1                           630763731      3,055.11         送中心项目和其它待定
       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募投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

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9年3月3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或“乙方”)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0763731

       金额:截至 2019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55.11万元。

       用途: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和其它待定募投项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

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漆传金、张涛以及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10,367.64万元)的5%的,乙方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