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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
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回报规划,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
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

督、指导作用。《公司 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年

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
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2022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四、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22 年年度所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由于公司行业的特殊性,公司无法精确预估 2022 年关联交易金

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

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该项决

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六、关于万里红 2022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万里红 2022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后认为: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核报告》,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未能完成
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

司董事会审议的业绩补偿方案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
该公司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资金占用费定价

公允。为保证公平合理,对于未完全按照实际股权比例提供的财务资
助,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控措施保证交易公允,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八、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

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相关银行
等机构申请融资额度 4000 万元、2000 万元,均用于日常运营等用途。

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
情况。上述担保合规合法,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
       十、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应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额

度提供担保。
       十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此次
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
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十二、关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职激

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有 1 名职激励对象 2021 年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董事会拟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导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 8,734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锁定采购成本为目标,具有一定的
必要性;公司具备相对完善的内控监督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
防控措施是可行的。
    经审慎评估,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
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业务规模(1,500
万美元)和业务期限内(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
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