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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2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购数量: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34 股;

    2、回购价格: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10.7862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305,837,568 股,

注册资本将减少至 305,837,568 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8,734 股,回购价格为 10.786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305,837,568 股,注

册资本将减少至 305,837,568 股。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上述事项。

    2、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科资发股字〔2018〕81 号)。

    3、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
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

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14.40 元/股,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为 756,600 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 调 整为

11.0462 元/股;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 9.17 元/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1.0462 元/股。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962 元

/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0.9962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

注销。
       1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市流

通。
       1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34,700 股,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34 人,其中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数量为 233,375 股;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数量为 34,700 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上市流通。

    15、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为 10.9362 元/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调整为 9.06 元/股;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 4,893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于 2022 年 1 月 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6、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

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878 股,回购价格
为 10.9362 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7、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市流通。

    18、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市流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

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
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中,有 1 名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有
1 名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董事会拟回购注
销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进行了公
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734 股。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1.2097%,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29%。
    3、回购注销价格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授予价格为 14.40 元/股,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鉴于公司于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进行了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
   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0.7862 元/股。
        4、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 94,206.67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本次变动增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 (+,-)        数量(股)      比例

一 、限售条件流
                    109,192,605    35.70%         -8,734       109,183,871    35.70%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6,044,932      1.98%                       6,044,932      1.98%

 首发后限售股       101,595,453    33.22%                      101,595,453    33.2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552,220      0.51%         -8,734        1,543,486      0.50%

二 、无限售条件
                    196,653,697    64.30%                      196,653,697    64.3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305,846,302    100.00%        -8,734       305,837,568    100.00%

       注:上述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尾
   数不符的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中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中,有 1 名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有

1 名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董事会拟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
售的合计 8,734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
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达100%,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部
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中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

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18 年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
《2018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
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