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3-04-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或“上
市公司”)2021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东方中科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
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624,309 股,募集资
金 总 额 599,999,991.48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71,348,704.42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
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
理,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支付中介费用
北京东方中科 北京银行股份
及相关税费,以
1 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阜裕 20000001306400061936522
及补充上市公
有限公司 支行
司流动资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
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用途使用完毕,并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完成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制度,有
效执行监管协议,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方中科本
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