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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装建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1-27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6)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
人员;

    (7)参股子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1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按照规定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2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3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
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4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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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
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6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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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8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9、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0、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2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2、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二十七条所述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


                                  10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
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11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
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
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


                                  12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
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
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3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经公司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披露。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
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报至深交所,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

                                   14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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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
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公司董
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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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
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来电来访的接待一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董事会秘书
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
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者对公司进行调研之前,须以个人或以其
公司(研究院)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公司须要求来访者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
然后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
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和会谈纪要需经董事会秘书和
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
或媒体采访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全程参加


                                      17
调研过程。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
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来访者基于现场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与本公司直接沟通后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
知会本公司。

    本公司在与来访者直接沟通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交所报备有关情况,
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 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
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下属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18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报告。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19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
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的披露更正、
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邮编:518001
       电话:0755-83598225
       传真:0755-83567197
       电子邮箱:zhengquan@zhongzhuang.com


                                第十三章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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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
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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