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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胜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623v22021-06-24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8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2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13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8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9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19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0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0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1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1
   (六)对本激励计划行权/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22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3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5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5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6
   (十一)其他 ...................................................................................................... 26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咨询方式 .................................................................................................. 29




                                                           2 / 29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 司、公司、和 胜股
                           指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份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
行权条件                   指
                                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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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和胜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和胜股份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和胜股份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 、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 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29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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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和胜股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和胜股份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9 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职务                                                           公告日公司总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246.426              80%              1.34%
        干人员(199 人)
             预留部分                       61.6065              20%              0.34%
               合计                        308.0325              100%             1.6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职务                                                            公告日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121.374              80%               0.66%
        干人员(199 人)
             预留部分                       30.3435              20%               0.17%
               合计                        151.7175              100%              0.83%


                                           6 / 2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459.7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2.51%。其中首次授予 367.8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2.0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91.95 万 份 , 约 占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8,353.103 万 股 的
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2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
益总额的 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8.0325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 A 股 普通股 ,约占 本激励计 划草案 公告时 公司股本 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1.68%。其中首次授予 246.426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1.3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股票期权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61.6065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0.3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
权总数的 2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
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1.7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0.83%。其中首次授予 121.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0.6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30.34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353.103 万股的 0.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尚在实施过程中。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128 万股。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7 / 29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
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
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
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
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8 / 29
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30%
   第一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30%
   第二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40%
   第三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50%
   第一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50%
   第二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 到行权条
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
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9 / 29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30%
                                      10 / 2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 29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34.68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4.68 元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4.68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67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12 / 29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8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8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68 元的 60%,为每股 20.81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67 元的 60%,为每股
12.40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 / 29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4 / 29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的
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行权期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
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如
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行权期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比例。



                                       15 / 29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6 / 29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
  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7 / 29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
  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
  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8 / 29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和胜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和胜股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
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
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
/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和胜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9 / 29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权益授予条件或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权益不得
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收益。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胜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
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
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胜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
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和胜股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0 / 29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胜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胜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和胜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21 / 29
现象。


       (六)对本激励计划行权/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34.68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4.68 元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4.68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67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8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8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68 元的 60%,为每股 20.81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67 元的 60%,为每股
12.40 元。

                                    22 / 29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和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胜股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30%
   第一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30%
   第二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40%
   第三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50%
   第一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3 / 29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50%
     第二个行权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4 / 29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和胜股份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完成等待/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
当以对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
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
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
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和胜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25 / 29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和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
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
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具体数值
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和胜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和胜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6 / 29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
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次股

                                 27 / 29
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8 / 2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2、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29 / 29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

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