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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4-19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
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
金分红、转增的规定,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
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
情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
关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
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等相关资料符合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格。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公司各项审计任务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很好
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
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高争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 2018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对 2018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不存在担保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八、关于选举多吉罗布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多吉罗布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查,
没有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该候选人还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我们认为:选举多吉罗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同意本议案。
     九、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的募投项目,是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同意公
司终止实施“年产 3,000 万发工业雷管生产线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调整安排,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调整“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投资金额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金额,不改变募投项目的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此次变更,符合公
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关于调整“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
资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
(此页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双海 杨祖一         欧珠永青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