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
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
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
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
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
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
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王利婕
邓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