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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5-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证券代码          002831

总股本            930,513,553 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办公楼三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华君

实际控制人        吴兰兰;王华君

联系电话          0755-33873999

传真号码          0755-29949816

互联网网址        www.szyuto.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szyuto.com

                  一般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布袋、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PU 包装成品、塑胶制品(不含国家限制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照
                  深贸管登字第 2003-108 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应另行办理审批登记
                  后方可经营);广告喷绘业务;会务服务;创意服务;舞台设计、布
经营范围
                  置;文化活动策划;展示展览策划;国内货物贸易;包装设计、平面
                  设计、品牌设计、结构设计(不含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
                  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限制项
                  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
                  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保护膜、标签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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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64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 公司”、
“上市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14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00.00 万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实际
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392,0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
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8,330,188.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 号)。

    裕同科技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
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可转债上市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裕同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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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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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裕同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裕同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
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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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                      路明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