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07-2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
询,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购买旗下公司部
分股权,有利于实现产业协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未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公司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对此议案应回避表
决。
2、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评
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
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 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旻 王利婕 邓 赟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