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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1、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授予对象共
117 名,授予数量为 4,262,199 股,授予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216,000,000 股变
更为 220,262,199 股。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陆裕刚、申靖、龚倩倩三人因个人原因
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1,17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20,262,199 股调整为 220,151,025 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262,199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151,025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0,262,199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0,151,025 股,

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三)       对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本   (十三)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      (一)、(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

形除外);                                  ……

……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十二)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二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三)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前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
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