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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2020-11-21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2027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
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
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维克”、“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
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
及对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披露和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5-1-2-1
 问题 1、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并披露,股权质押的合理性及融资用途,并结合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清偿能力、预警线、平仓线设置、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
 在较大幅度平仓风险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合理性及融资用途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维克投资”)持有公司8,578.81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62%,股票质押合计
 3,706.68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3.21%;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直接持有公司
 1,995.7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19%,股票质押合计526.5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6.3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    占所持股 融资金额         质押起始     质押期
质押人       质押权人                                                                  融资用途
                          (万股)    比例(%) (万元)          日           限
           中国银河证券
                           1,447.50      16.87       7,000.00   2020/04/22    3年
           股份有限公司
                                                                                      ①偿还债务;
           中国银河证券
                             658.68       7.68       2,500.01   2017/11/27    3年     ②出借予河
英维克     股份有限公司
                                                                                      南赛诺优农
  投资     中国银河证券
                           1,240.50      14.46       6,000.00   2020/03/17    3年     科技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经营使用
           招商证券股份
                             360.00       4.20       2,000.00   2019/02/19    2年
             有限公司
                                                                                      出借予河南
           招商证券股份                                                               赛诺优农科
 齐勇                        526.50      26.38       2,800.00   2019/12/13    1年
             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经营使用
           合计            4,233.18      40.03   20,300.01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融资,是合理的。

 二、结合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清偿能力、预警线、平仓线设置、
 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幅度平仓风险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与股票质押相关协议对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如下:



                                           5-1-2-2
序                         融资金额
     质押人   质押权人                  协议名称及编号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号                         (万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中国银河证                   易业务协议》      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约定,质权实现
1             券股份有限   7,000.00   (SFSPA337000014192    情形包括:1、发生到期购回日或延
                公司                  -1)、《交易协议书》   期购回日,甲方(英维克投资)未按
                                         (20200422101)     约定进行购回交易;乙方(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
                                                             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未在指定日期
                                                             进行购回交易;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警戒线,或不能进行延期购回,或乙
                                                             方不同意延期购回的,乙方有权对标
                                                             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
                                                             方;2、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
                                                             收失败,甲方应缴纳违约金,甲乙双
                                                             方应当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不
                                                             能延期购回的,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
                                                             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
              中国银河证                   易业务协议》      低于平仓线,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十
2             券股份有限   6,000.00   (SFSPA337000014192    八条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甲方
                公司                  -1)、《交易协议书》   应缴纳违约金,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
                                         (20200317101)     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4、
                                                             发生(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与
                                                             保证条款;(2)甲方违反或未履行
     英维克                                                  有关协议、承诺函、说明材料等相关
       投资                                                  文件中其向乙方出具的有关承诺或
                                                             约定义务;(3)甲方未履行本协议
                                                             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提前购回或采取乙方认为合理的处
                                                                         理措施。
                                                             《交易协议书》约定:甲方如发生《交
                                                             易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情况,乙方有
                                                                 权依法处置甲方质押股份。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五十二条约定:在待购回期间,当交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的
              中国银河证
                                      易业务协议》、《股票   违约数值时,甲方(英维克投资)未
3             券股份有限   2,500.01
                                      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     及时按照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公司
                                            协议书》         限公司)要求采取相关履约保障措
                                                             施,则甲方违约;乙方可以按照约定
                                                                 的程序处置质押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定了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1、在
              招商证券股              易业务协议》、《股票   甲(英维克投资)乙(招商证券股份
4                          2,000.00
              份有限公司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
                                          交易清单》         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
                                                             能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2、
                                                             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在乙方

                                           5-1-2-3
                                                             通知甲方进行提前购回的购回交易
                                                            日,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
                                                            未能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
                                                            3、出现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等相关情形,在乙方通知甲方进
                                                            行提前购回的购回交易日,因甲方原
                                                             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场
                                                            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4、甲乙双
                                                                 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约
                                                            定了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1、在
                                                            甲(齐勇)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因甲方
                                                             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
                                                            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2、履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在乙方通知
             招商证券股              易业务协议》、《股票
5     齐勇                2,800.00                          甲方进行提前购回的购回交易日,因
             份有限公司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
                                         交易清单》
                                                            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了结债务;3、
                                                            出现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等相关情形,在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提
                                                            前购回的购回交易日,因甲方原因未
                                                             能完成购回交易或未能通过场外结
                                                            算等方式了结债务;4、甲乙双方约
                                                                   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清偿能力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已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43.21%,质押比例低于50%。英维克投资尚持有发行人4,872.13万股未质押股票,
    以发行人2020年10月30日前120日(含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8.49元/股计算(近120
    个交易日交易总额/交易总量),其未质押股票市值约为14亿元,足以用于偿还借款。
    且英维克投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不存在不良或违
    约信贷情况,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齐勇已质押股份占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26.38%,质押比例低于30%。齐勇尚持有发行人1,469.20万股未质押股票,以发
    行人2020年10月30日前120日(含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8.49元/股计算(近120个
    交易日交易总额/交易总量),其未质押股票市值约为4亿元,远高于质押融资额。且
    齐勇个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良好,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拥有房产等其他资产,
    具备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不存在不良或违约信贷情况,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情况。

                                          5-1-2-4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与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
债务清偿能力。

     (三)预警线、平仓线设置、股价变动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幅度平仓风险是否会
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预警线、平仓线设置
     根据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实际控制人齐勇签署的相关质押协议,英维克投资和
齐勇股票质押的预警线、平仓线具体情况如下:
序                            融资金额     质押数量             预警价格   平仓   平仓价格
     质押人      质押权人                              预警线
号                            (万元)     (万股)             (元)       线     (元)
               中国银河证券
1                              7,000.00     1,447.50   190%       9.19     170%     8.22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2                              2,500.01      658.68    190%       7.21     170%     6.45
     英维克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中国银河证券
3                              6,000.00     1,240.50   190%       9.19     170%     8.22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
4                              2,000.00      360.00    200%      11.11     180%    10.00
                 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
5     齐勇                     2,800.00      526.50    215%      11.43     195%    10.37
                 有限公司
     注1:
     预警价格=贷款金额*预警线/质押股数
     平仓价格=贷款金额*平仓线/质押股数

     截至2020年10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9.22元/股,远高于预警线和平仓线,
安全边际较高。最近半年,公司股价走势如下图所示:




     最近半年,公司股票收盘价在19.22-34.72元/股之间波动,即使按上述期间最低价
                                          5-1-2-5
格19.22元/股计算,仍高于质押股票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股票平仓风险较低。
       2、公司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股东明细数据表,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股数         持股比例    持有限售条件股
           股东名称      股本性质
  号                                     (万股)           (%)       份数(万股)
   1      英维克投资    境内一般法人         8,578.81         26.62                    -

   2         齐勇       境内自然人           1,995.70          6.19          1,496.77
   3        韦立川      境内自然人               966.26        3.00            897.82
   4         刘军       境内自然人               736.51        2.29            598.56
   5         陈川       境内自然人               729.16        2.26            618.87
   6         陈涛       境内自然人               716.11        2.22            618.87
   7        欧贤华      境内自然人               685.60        2.13            598.56
   8        王铁旺      境内自然人               660.17        2.05            618.87
   9        游国波      境内自然人               638.53        1.98            598.56
  10        冯德树      境内自然人               608.02        1.89            598.99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仅有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及实
际控制人齐勇,二者合计持有公司32.81%的股权,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与实际
控制人持股比例差距较大,同时,齐勇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拥有决策权力。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不会对股权稳定造
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二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五、股本结构、主
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本次发行前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中对上述
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就股票质押签署的相关协议;实际控制人齐勇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
股票质押签署的相关协议;
                                       5-1-2-6
    2、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
券信用账户股东明细数据表;
    3、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实际控制人齐勇股票质押资金用途的说明;
    5、查阅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相关公告;
    6、取得并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英维克投资的《企业信用报告》和
齐勇的《个人征信报告》;
    7、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8、查询了公司股价走势情况,计算了目前履约保障比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权质押及融资用途是合理的;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控制权
稳定,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实际控制人齐勇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其质押
股票被动平仓风险较低,股份质押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问题 2、申请人因产品质量纠纷涉及一起金额较大诉讼尚未了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和主要产品,若判决不利是否对公司
日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关于产品质量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
效,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和主要产品
    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与深圳市佰特瑞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特瑞”)
发生的仲裁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件产生背景
    发行人与佰特瑞于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陆续发生多笔产品购销交易,合
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017万元。佰特瑞作为电池产品的生产商,向发行人采购户外机
柜(内含机柜空调)等产品,之后佰特瑞将电池产品和户外机柜产品打包出口销售给
其境外客户,并由佰特瑞自行负责现场安装,上述产品应用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基站。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佰特瑞交付的户外机柜及空调产品在发货前均经佰特瑞
                                     5-1-2-7
派人来厂验收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其后佰特瑞曾于2015、2016年向发行人
提出佰特瑞电池产品在终端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情况,佰特瑞认为其电池产品的
损坏与发行人提供的电池机柜和空调质量有关,要求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期间发行
人与佰特瑞进行了多次沟通,但佰特瑞既未能就损失列出明细,也未能提供电池产品
损坏系由发行人机柜产品质量所致的充分证据。发行人虽然认为佰特瑞的电池产品在
终端客户后续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英维克提供的户外机柜及机柜空调并无因果
关系、佰特瑞提出的索赔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仍积极协助佰特瑞解决其终端
客户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仲裁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具体内容
    1、佰特瑞对发行人提出仲裁申请
    2017年9月,发行人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佰特瑞就与发行人
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仲裁,根据佰特瑞立案时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佰特瑞历
次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书和庭审笔录,佰特瑞最后一次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发行人向佰特瑞支付因其提供产品及质保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佰特
瑞为其承担的采购费、故障空调及机柜维修费及因此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合计折合人
民币241.78万元;
    (2)裁决发行人向佰特瑞支付因其提供产品及质保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佰
特瑞电池产品故障而采购用于更换的电池费及因此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折合人民币
1,283.19万元;
    (3)裁决发行人向佰特瑞支付因其提供产品及质保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佰
特瑞采购机柜、空调、风扇、电池用于巴基斯坦整改和更换的物流费用折合人民币
252.91万元;
    (4)裁决发行人向佰特瑞支付因其提供产品及质保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佰
特瑞采购机柜、空调、风扇、电池用于巴基斯坦整改和更换的整改、更换费用122.63
万元;
    (5)裁决发行人承担佰特瑞为追偿所支付的首期律师费人民币33万元(暂计至
2018年4月18日止);
    (6)裁决发行人承担佰特瑞为追偿所支付的公证费、认证费、翻译费共计折合
人民币9.71万元;

                                    5-1-2-8
    (7)裁决发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
    以上仲裁请求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943.73万元。
    2、发行人对佰特瑞提出仲裁反请求
    发行人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佰特瑞仲裁申请材料后,因佰特瑞尚有部分货
款未支付,发行人就佰特瑞未支付的货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具体请
求如下:
    (1)佰特瑞向发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52万元;
    (2)佰特瑞自2014年1月1日起向发行人支付拖欠货款的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9
月22日为人民币42.90万元;
    (3)佰特瑞向发行人支付发行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
    (4)由佰特瑞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公证费及发行人因该案发生的
其他费用。

       (三)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后续如无特殊情况,将
不会再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等待仲裁员裁决阶段。

       (四)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和主要产品
    上述仲裁案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佰特瑞电池产品在终端客户使用过程中
出现损坏情况,佰特瑞认为其电池产品的损坏与发行人提供的电池机柜和空调质量有
关,要求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而产生的争议,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和技术。
涉案产品系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生产的特定型号的定制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
品。

二、若判决不利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佰特瑞《仲裁申请书》,佰特瑞最后一次变更仲裁请求后要求发行人赔偿的
总金额人民币1,943.73万元,占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4,512.32万元)的
1.56%。根据发行人说明,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任何因产品质量发
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均未收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投
诉、反馈。发行人认为,佰特瑞的电池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主要系其本身的产品
缺陷,与发行人提供的电池机柜和空调不相关,发行人同时段生产的其他电池机柜和
空调与其他客户之间均不存在类似产品质量纠纷。上述仲裁案件是偶发性案件,争议
                                     5-1-2-9
金额占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很小,若仲裁裁决结果不利,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关于产品质量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一)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产品质量的内控机制
    发行人依据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
质量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质量控制,将质量管理思想贯
穿于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当中。制定了包括《质
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在内的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全面覆盖生产线各个环
节,形成了立体的质量控制网络。公司重点从物料选型认证、产品测试、试制验证等
角度严控产品质量。公司对整个生产链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并在现有的质量控制体系
内,细化了各个流程的质量控制操作规范,形成了《来料检验操作指导》、《来料检
验不良处理操作指导》、《过程质量控制操作指导》、《产品状态控制指导》等质量
控制制度。
    1、合资格供应商管理
    公司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务求从原材料采购阶段即把好质量关。公司由采购
部门牵头,分析原材料市场品质、价格等情况,甄选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
对于进入合作体系的供应商,公司每季度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价格、品质、
交期、配合度等,并对评定结果及相应措施予以记录。
    2、原材料检验
    来料质量控制人员依据检验规范和原材料判定标准,对所送检的原材料实施检
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按照检验规范,采取标签贴示、隔离放置、问题记录
等措施,并最终执行退货程序。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公司严格把控生产线工艺品质,设定了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多层次质量保障
措施。(1)生产前:由开发工程师及工艺工程师对一线员工进行产品原理及整机结
构方面的培训,让员工对新产品有全面的熟悉和了解,为后续的生产操作做好准备。
由工艺工程师对产品生产工序进行分解和平衡,制作工序检查表,经制程质量管理岗
检查、确认后,投入生产一线使用。该表格可直观、细致的体现出工位操作注意事项,
可对产品的作业质量进行有效控制;(2)生产中:生产岗位员工进行自检、互检,

                                     5-1-2-10
检查岗位员工进行全检、巡检;(3)生产后:由成品质量检验岗人员对产成品进行
最终检验。同时,对于作业流程卡、送检通知等重要的质量数据记录文件,公司均安
排相应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以备质量追溯。
    综上,发行人目前执行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内控机制。

       (二)仲裁案件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发行人收到上述仲裁案件立案材料后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2017年9月9日,发行人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送达的
佰特瑞申请案件的相关立案材料,具体包括佰特瑞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与相应证据
材料及深圳仲裁委签发的《仲裁通知书》等资料,仲裁案号为(2017)深仲受字第98
号。佰特瑞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68.80万元,仲裁请求金额
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60,008.89万元的比例为3.61%,未达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发布专项公告,披露为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的标准。
    2018年2月6日,发行人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2017年年度报告》,并于年度
报告中披露了“深圳市佰特瑞储能系统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件”情况,具体披露内容
为:
    “根据(2017)深仲受字第98号,深圳市佰特瑞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
瑞特”)以英维克为被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佰特瑞主张英维克2012年
向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英维克赔偿其损失。佰特瑞的仲裁请求如下:1)
裁决英维克承担所供货物质量问题给佰特瑞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738.50万元、佰特瑞
为其履行质保责任所垫付的款项人民币396.80万元(计至2017年1月11日,两项共计金
额人民币2,135.30万元)及后续损失;2)裁决英维克继续履行未完成的质保责任;3)
裁决英维克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0.50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3万元。
    因佰特瑞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本公司就佰特瑞未支付的货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反请求如下:1)佰特瑞向英维克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52
万元;2)佰特瑞自2014年1月1日起向英维克支付拖欠货款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9月
22日为人民币42.90万元;3)要求佰特瑞向英维克支付本案件的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
4)由佰特瑞承担本案件的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公证费及英维克因该案发生的其他
费用。该案已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目前正

                                    5-1-2-11
在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可能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本公司
律师认为从双方证据分析,佰特瑞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发行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
均对该案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后续如无特殊情况,将
不会再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等待仲裁员裁决阶段。
    发行人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上述案
件进行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准确。

    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
裁和担保情况”之“(一)诉讼情况”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佰特瑞仲裁案件涉及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庭审笔录》等相关仲裁文件;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佰特瑞签署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合同凭证;
    3、取得并查阅仲裁案件代理律师关于仲裁案件的《律师询证函复函》;
    4、查阅了公司关于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内控制度;
    5、查阅了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
度报告》就仲裁案件的信息披露情况;
    6、将仲裁案件涉案金额与发行人财务状况进行了对比,判断仲裁案件对发行人
经营情况的影响;
    7、查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网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上述仲裁案件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
利、商标、技术和主要产品。该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很小,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具备关于产
品质量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发行人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5-1-2-12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上述仲裁案件进行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准确。



问题 3、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投向精密温控节能设
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是
否经有权机关审批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
许可;(2)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属于开拓新业务或生产新产品,是否符合
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募投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取得项
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一期)和补充流
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工程建设及产品生产,无须进行备案,无须
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相关进展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的实施主
体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英维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英维克”),拟选地址位
于中山市三角镇,总用地面积150亩(具体以实际挂牌面积为准)。
    2020年8月,广东英维克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
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山
市三角镇政府积极支持上述项目,并积极配合,促成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向广
东英维克如期提供该宗项目建设用地,且促成广东英维克如期获得该宗土地相关土地
《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2020年8月17日,广东英维克取得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442000-34-03-070692。
    2020年9月15日,广东英维克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英维克技
术有限公司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
(角)环建表(2020)0041号],履行了募投项目的环评程序。
    2020 年 11 月 3 日 ,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拟 选 土 地 在 中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5-1-2-13
(http://ggzyjy.zs.gov.cn)进行上网竞价公告,上网竞价时间安排如下:
    公告期: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2日;
    竞买申请时间:自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至2020年12月8日上午11时(节假日除
外);
    网上报价时间:自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至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根据
网上报价截止时的报价情况,可能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广东英维克将准时参与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广东英维克已完成募投项目的立项备案及环评手
续,正在积极参与募投项目用地的竞拍。

    (二)中山市三角镇政府关于广东英维克项目用地的说明
    2020年10月29日,针对公司募投用地事宜,中山市三角镇政府出具如下说明:
    “广东英维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英维克”)拟在中山市三角镇购买面积
约为150亩的工业用地用于投资建设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该
项目计划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其中一期开发用地70亩,二期开发用地80亩。目前,该
项目已完成立项备案及环评手续,广东英维克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上述项目土地
使用权。
    本镇同意上述项目用地需求,将全力支持广东英维克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招拍挂、
规划、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在本镇积极协调下,目前该项目土地指标审批进度正常,
预计获得土地指标无实质性障碍。本镇土地储备及用地指标充足,如当前地块审批时
间长,影响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镇将积极协调其他已获指标的地块作为备用,确保
该项目整体进度不受影响。
    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用地规划的要求,该项目取得用地指标后,将进入土
地挂牌出让程序。广东英维克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可取得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
    根据三角镇政府出具的说明,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能
够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二、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属于开拓新业务或生产新产品,是否符合相关产业
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募投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属于开拓新业务或生产新产品
                                     5-1-2-14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拥有机房温控节能产
品、机柜温控节能产品、客车空调、轨道交通列车空调及服务四大产品线。
    1、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
    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主要生产机房&机构温控节能产品、
电子散热及压缩机等精密加工产品。
    (1)机房&机构温控节能产品
    机房&机构温控节能产品是公司现有的主营产品,产品已大规模量产,并实现了
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本项目更侧重于提升公司的整机制造和技术耦合能力,侧重于
关键制造流程的优化和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全功能、高匹配
的定制化创新产品。本次项目生产温控节能设备是对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扩张,在生
产工艺、技术、应用领域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差异。
    (2)电子散热及压缩机等精密加工产品
    ①电子散热产品
    电子散热产品属于公司已经开展的新业务,但目前营收占比较小。随着下游产品
功率密度及发热量的提升,客户需要将电子散热模块集成到服务器、基站、汽车电池
模组等产品内部以提升散热效率,造成下游应用场景的复杂化、多元化,相关产品定
制化程度高,散热技术难度显著提升。客户对供应商的产品层次、功能、质量和交付
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着温控散热行业向定制化创新、整机制造、快速响应客
户需求方向发展,以满足下游客户高标准、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电子散热产品属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延伸和扩展,公司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电子
散热生产工艺流程体系和多项专利技术。电子散热产品的应用领域包括数据中心和服
务器、5G基站、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等领域,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应用领域总体一
致,能够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定制化创新产品的质量和匹配性,满足下游客户
的市场需求,增进客户信任,增强客户粘性,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②压缩机
    压缩机属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温控节能设备的核心部件,经过多年的生产积累,
公司基本上掌握了生产工艺流程,但限于公司产能,历史上主要通过对外采购。自产
方式由于能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生产的全方位把控,有利于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提
升企业的生产实力。此外,由于企业还可根据客户需求组织生产,能满足客户定制化
市场需求。
                                   5-1-2-15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形成压缩机规模化生产的能力,生产的压缩机产品可
    用于供应公司现有机房&机柜温控节能设备组装,还可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最终
    应用领域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基本保持一致。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17,62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
    开展和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均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主要系公司现有产品的产
    能扩充建设项目或在现有产品线基础上进行延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
    营业务开展。

        (二)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
        1、相关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及行业规划,为
    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制造行业发展相关产业政策、
    行业政策如下: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鼓励发展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
                                                            件:热泵、复合热源(空气源与太阳能)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 录       国家发展和改                 热泵热水机、二级能效及以上制冷空
                                               2019年10月
      (2019年本)》             革委员会                   调压缩机、微通道和降膜换热技术与
                                                            设备、电子膨胀阀和两相流喷射器;
                                                            使用环保制冷剂的制冷空调压缩机。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
                                                            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
                               全国人民代表                 术创新与进步。使用空调采暖、制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大会常务委员    2018年10月   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2018年修订)》
                                   会                       制度。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
                                                            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
                                                            泵类等设备。
                                                            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提高制造业创新
                                                            能力和基础能力为重点,推进信息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全国人民代表
                                                2016年3月   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大会
                                                            朝高端、智能、绿色、服务方向发展,
                                                            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
      《中国制造2025》           国务院         2015年5月   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
                                                            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

                                           5-1-2-16
                                                               合集成应用。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
                                                               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
                                                               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
《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节 能环保产业                             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
                                     国务院        2013年8月
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
                                                               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数据中心节
                                                               能改造,降低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服
                                                               务器、大型计算机冷却耗能。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云计算、5G基站、新能源汽车、电力
     电子等领域,国家长期高度重视这些领域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密集召开会议及
     出台一系列政策来支持这些领域的发展。
          在云计算及5G建设领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召开明确提出加快5G网
     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信息化
     规划》《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等政策鼓励大
     力推进数据中心、5G基站的建设。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关于加快
     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提出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
     制,大力推进汽车行业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升级,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在电力电子领域,光伏、风力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电子由于具有清洁化、低碳化的
     特征而被国家高度认可,如2016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国风电装机达到2.1亿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达到
     1.05亿千瓦以上。此外,国家给予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价格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优
     惠等政策支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精密温控节能设备研发、生产能力,符合相
     关产业政策。
          2、当前市场情况
          近年来,随着5G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布局及产
     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全面刺激了数据中心及服务器、5G基站、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
     等产业的发展,为我国温控散热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并且随着下游产品
     性能的进一步提升,下游产品功率密度和发热量显著提高,温控散热需求也随之提升。
     温控散热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5-1-2-17
    (1)云计算领域
    根据信通院数据,我国IDC市场规模将由2012年的211亿元将增长到2021年的
2,71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2.81%。IDC的迅猛增长是反应数据中心和服务器市
场需求的直接证据,未来随着数据流量的进一步增长,数据中心和服务器整体市场规
模还将保持持续增长。
    此外,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应用的进一步演进,信息技术需要的海量连接、存
储、计算能力的增强对服务器的性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提升了设备功率密度
和发热量,进一步提升了服务器的散热需求。
    数据中心硬件建设包括机房建设、网络资源、电力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
监控系统六大部分。根据IBM的数据,数据中心建设成本中,空调设备占比第二为
16.7%。因此,随着近年来数据中心建设持续高热,机房温控设备及相关电子散热产
品需求必将迅猛增长。
    (2)5G基站领域
    随着5G网络的快速规模商用,5G基站作为5G网络的核心基础设施,迎来了黄金
发展机遇。根据工信部数据,我国5G基站建设数量将由2019年的13万个增长到2022
年的110万个,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03.77%。
    从宏基站的物理建设形式看,采用专门的空调和换热器等散热方案的户外机柜方
式建站已经成为城市区域建设宏基站的主流。5G网络所需建设的宏基站整体数量将不
亚于4G,且基站设备的功率和发热量均比4G大,并且可能出现与4G设备共柜导致发
热量更大的情形。无论采用新建5G户外柜的方式或是将已有的4G户外柜改造的方式,
都需要配置更大散热能力的温控设备,可以预计整个5G建设期内公司相应的市场需求
将大于4G建设期。因此,温控节能设备和散热产品未来必然会随着5G基站的大规模
建设迎来大幅增长。
    (3)新能源汽车领域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预计到2025
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万辆以上,预计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预计到
8,000万辆,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2019年新能源汽车数量124万台相比,年均复
合增长率达到29.75%。
    新能源汽车具有巨大的市场上升空间,未来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将直接带来新
能源汽车热管理市场需求的提升。根据渤海证券研究报告,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单
                                  5-1-2-18
车价值量是传统汽车的2~3倍,预计2025年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的国内市场空间将
近300亿元、全球市场空间将近650亿元。
    本行业生产的产品是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的核心部件,如新能源汽车热管理包含的
电驱散热、电池Pack温控、车厢空调等均需要大量运用本行业产品。未来本行业必然
会随着新能源汽车热管理市场的快速增长而增长。
    (4)电力电子领域
    在光伏电力电子领域,根据联合国马德里气候变化大会的《中国2050年光伏发展
展望》,预计到2025年,光伏将成为中国第一大电力,光伏发电量占全国用电量的40%
左右,光伏电力电子具有巨大的市场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
    在风力电力电子领域,我国风力发电量由2012年的1,030亿千瓦时增长到2019年的
4,057亿千瓦时,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1.62%,风力电力电子市场需求快速爬升,市
场发展态势良好。
    另外,电力电子应用中的储能市场、变频变流市场亦有快速增长。根据GGII数据,
2019年全球储能出货量约为18.8GWH,同比增长39.8%。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
中国变频器市场规模将从2019年的495亿元预计增长到2025年的883亿元,市场需求旺
盛。
    公司生产的电力电子散热产品广泛应用于光伏、风电、储能、变频等电力电子领
域。因此,上述电力电子相关领域的发展为公司相关散热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综上,市场对于温控散热产品的需求巨大,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满
足市场需求,把握行业机遇,不断稳固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核心竞争力。

       (三)募投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盈
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虽然公司对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
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可能因为
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实际投资与原投资计划不一致等原因对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因为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对本次募投项
目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项目开始建设至达标达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
间,项目投入初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可能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募投项目审批情况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章 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

                                    5-1-2-19
调查”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调查”之“(六)本次募投项目审批
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实施风险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十章 风险因
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中进行
补充披露。

三、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获取了广东英维克与中山市三角镇政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
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查阅并获取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查阅并获取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英维克技术有限公司精密
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查阅并获取了《中山市三角镇政府关于广东英维克项目用地的说明》;
    5、查阅本次募投项目拟选土地上网竞价公告;
    6、查阅本次发行预案、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集募投项目相关的行业
政策和市场情况信息,分析募投项目实施风险,并与公司披露情况进行比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已完成立项备案及环评手续,
尚未取得该募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三角镇政府出具的说明,公司精密温控节能
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一期)用地的取得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能够保证募投项目
顺利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
续,亦无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2、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的精密温控节能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密
切相关,符合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已充分披露。



问题 4、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尽调报告解释为“经比较,公司流
动比率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平均数一致”。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均值的情况进
行补充调查。
                                     5-1-2-20
【回复】

一、申请人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均值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拟)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证券代码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佳力图             603912.SH          2.41               2.10             2.61          3.22
   依米康             300249.SZ          1.19               1.23             1.30          1.35
  松芝股份            002454.SZ          2.05               2.06             1.90          1.68
  申菱环境        A17154.SZ              1.53               1.58             1.80          1.92
             平均数                      1.80               1.74             1.90          2.04
   英维克             002837.SZ          1.55               1.55             1.35          2.41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拟)上市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流动负债
占总资产比例、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可比公司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佳力图         85.85%            86.76%           85.65%         85.30%
                       依米康         66.27%            69.51%           72.83%         73.12%

流动资产占总资        松芝股份        68.10%            66.41%           67.54%         69.81%
    产比例            申菱环境        67.53%            71.27%           73.16%         77.55%
                       平均数        71.94%             73.49%           74.80%         76.44%
                       英维克        71.04%             70.98%           65.13%         93.00%
                       佳力图         35.57%            41.25%           32.82%         26.46%
                       依米康         55.58%            56.50%           56.04%         54.23%

流动负债占总资        松芝股份        33.25%            32.31%           35.51%         41.61%
    产比例            申菱环境        44.25%            45.07%           40.62%         40.42%
                       平均数        42.16%             43.78%           41.25%         40.68%
                       英维克        45.69%             45.72%           48.13%         38.66%
                       佳力图          4.52%             3.57%            3.69%                  -
                       依米康         11.32%            15.86%           11.84%          7.67%

短期借款占总资        松芝股份         1.72%                     -        1.02%          3.25%
    产比例            申菱环境        12.12%            12.57%           10.73%         16.11%
                       平均数          7.42%             8.00%            6.82%          6.76%
                       英维克        20.68%             16.31%           18.75%          8.35%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变动主要受到短期借款
占比的影响。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依米康、申菱环境、英维克流动比率总体
                                         5-1-2-21
低于行业均值,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例较低的佳力图、松芝股份流动比率总体高于行
业均值。
    2017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高于行业均值且仅低于佳力图,主要原因系:(1)公
司现金储备充足,短期借款余额较低,流动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佳力图于
2017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约2.8亿元,使佳力图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远高于流动负债占总资产比例,现金余额占比较高,且期末无短期借款,从而使得佳
力图2017年末流动比率明显高于公司及行业均值。
    2018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大幅低于行业均值,主要原因系:公司2018年投资活动
现金流出较大,公司通过短期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流动负债占
总资产比例大幅上升,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有所下降,使公司2018年末
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均值。
    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略低于行业均值。主要原因系:(1)公
司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非流动资产投资放缓,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回升,流动负
债占总资产比例略微下降,使公司流动比率上升;(2)报告期内佳力图流动资产占
总资产比例稳定,流动比率随流动负债占总资产比例波动呈现先降后升走势,但仍高
于同行业公司,拉高流动比率行业均值。
    综上,2018年开始公司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
出较大,现金储备减少,公司通过短期借款等手段筹措资金,导致流动负债占总资产
比例大幅上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明显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主要受公司
投资需求、短期借款变动影响,呈现了先降后升的走势,公司流动比率2018年开始低
于行业均值是合理的。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公司佳力图、依米康、松芝股份、申菱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报及相关公告;
    2、查阅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
报;
    3、对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对比分析。

                                   5-1-2-22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18年开始公司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
大,现金储备减少,公司通过短期借款等手段筹措资金,导致流动负债占总资产比例
大幅上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明显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主要受公司投资
需求、短期借款变动影响,呈现了先降后升的走势,公司流动比率2018年开始低于行
业均值是合理的。



问题 5、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类金融及财务性投资开展情况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

【回复】

一、类金融及财务性投资的定义

    (一)类金融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除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
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
贷业务等。

    (二)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1)财务性投资
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
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
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
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
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
                                     5-1-2-23
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
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融业务的情形
     2020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2020
年1月25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
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2,044.55万元,自本次发行相
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存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结构性存
款、理财产品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预期年化     是否赎
       受托方        产品名称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产品类型
号                                                                            收益率          回
                                                                                           2020.8.
     交通银行上    交通银行蕴通
                                                        无固定期   价格结构   1.8%-3.05    13赎回
1    海金杨路支    财富活期结构   3,000.00   2020/1/4
                                                        限         型         %            1000 万
     行            性存款S款
                                                                                           元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的期限内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均系使用自有
资金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较低,风险评级较低,
其宗旨在于满足公司各项资金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提高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率,且投资
期限均未超过一年,亦不存在长期滚存情形,因此上述委托理财产品不属于期限较长、
收益风险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购买前述理财产品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二)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2,164.30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
金、员工备用金、代付社保公积金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2020年9月30日
保证金及押金                                                                              1,501.35


                                             5-1-2-24
员工备用金                                                               604.02
代付社保公积金等                                                          94.11
                 小计                                                   2,199.48
减:坏账准备                                                              35.18
                 合计                                                   2,164.30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余额3,114.71万元,主要为待认证及
留抵进项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预付房租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性质                           2020年9月30日
待认证及留抵进项税                                                      2,590.71
预缴企业所得税                                                           270.03
预付房租                                                                 250.97
其他                                                                       3.00
                 合计                                                   3,114.71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中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情形。

       (五)长期应收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
18,826.74万元,坏账准备376.53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079.54万元,主要为2018年公司与蓝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金额35,971.04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等相关规定,合同价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
益,该项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5,715.40万元,
坏账准备314.31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599.14万元。

                                     5-1-2-25
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0.9.30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857.49           37.15            1,820.34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                     -313.94                   -         -313.94
               小计                     1,543.55           37.15            1,506.4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16,969.25          339.39           16,629.87
减:一年内到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765.60                   -         -765.60
               小计                    16,203.65          339.39           15,864.27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长期应收款(含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中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
形。

       (六)长期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中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科目中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八)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150.94万元,主要为预付与
长期资产相关的款项。
                                                                         单位:万元
                                                      期末余额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预付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款项                   1,150.94                -       1,150.94
               合计                        1,150.94                -       1,150.94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财务报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
目中不涉及新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九)参与设立北京秉鸿英维克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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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19年6月参与设立北京秉鸿英维克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管理合伙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秉鸿英维克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秉鸿嘉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6-3
注册资本              2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6层2单元611室
营地)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      北京秉鸿嘉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0%;英维克持股25%;李冬持股
况                    15%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参与设立管理合伙企业目的为: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借助其经验、能力和
资源,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落实公司战略
布局,加快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创
造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尚未出资,该管理合伙企业亦未对外投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公司和参与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各合作方协商
后,决定终止对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2020年1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投资基金管理企
业北京秉鸿英维克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
终止本次投资相关的后续工作。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涉及类金融及
财务性投资业务。

三、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20年9月30日财务性投资
序号           科目名称          截止2020年9月30日余额
                                                                          余额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44.55                             -
 2      其他应收款                                  2,164.30                             -


                                         5-1-2-27
 3     其他流动资产                                3,114.71                    -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
 5                                                17,370.67                    -
       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6     长期股权投资                                       -                    -
 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1,150.94                    -
            合计                                  25,845.17                    -
          2020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134,504.63
     财务性投资占截止2020年9月30日归母公司净资产比例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账面价值合计0万元,公司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认定的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情况;
     2、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的公告文件;
     3、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性金
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
款、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明细账;
     4、查阅了公司与蓝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5、获取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明细表及理财产品协议,检查理财产品类型,判断理
财产品风险;
     6、查阅《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分析《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财务性投资的定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未实施且不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

                                       5-1-2-28
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1-2-2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发行人盖章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2-30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
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肖戎                 贺玉龙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总经理:
                     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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