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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审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意公司5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
应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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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锐征                    文芳                       刘大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