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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港行:公司章程(2020年5月修订对照表)2020-05-1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章程(2020 年 5 月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
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 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
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 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
19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19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目前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目前本行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 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000732252238K 的 用代码为 91320000732252238K 的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格。
    第十一条    本行 根据业 务        第十一条    本行 根据业 务
                                   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
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
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
                                   监会”)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
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
                                   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
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 设立分支机构。
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 行 董 事 、 监      第三十三条 本 行 董 事 、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行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 本行依据《公司
                                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五条 本行依据《公司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
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册。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三十六条 本行召开 股东      第 三十六条 本行召开 股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本 行 的 控 股 股      第四十九条 本 行 的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 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
的利益。                          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条    股东 大会是 本        第五十条    股东 大会是 本
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
                                  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第五十四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
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依照证券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
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供网络或其他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本行依照证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供网络投票
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公开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比例限制。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本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九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        ……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被
   ……                          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资格,及时向本行提供其是否符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格证书(如有),并作出书面承
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
相应义务。                       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前款第(三)项同样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本行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
                                  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本行应当将聘任理由
                                  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行股
                                  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 一百零二 条 出席股 东大
                                  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第 一百零二 条 出席股 东大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对或弃权。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的除外。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八条 本 行 董 事 为       第 一百零八 条 本行董 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十一)不具备中国银监会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法律、行政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的。                            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十二)不具备中国银保监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法律、行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形的,监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 件的。
会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监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应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        (四)应当对本行证券发行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完整;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操纵;非经适用法律允许或得到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
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
不 得 将 其 处 置 权 转 授 予 他 人 行 操纵;非经适用法律允许或得到
使;                              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不 得 将 其 处 置 权 转 授 予 他 人 行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使;
义务。                                (七)发现本行或者本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
                                  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 行 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单独或
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对 于 不具 备独立 董事 资格 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
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提名独立董事。
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 1/10 以       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 1/10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行长、 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2 以
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 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                       议。
    第 一百四十 三条 董事 会会      第 一百四十 三条 董事 会会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同意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票和反对票数票数相同,则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长对所审议事项是否获得董事会 人一票。
通过有决定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
                                 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
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三农委员会、消费者权益
员会、三农委员会、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
保护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事会负责。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
                                 责。其中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
风险管理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由
                                 管理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由董事
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
                                 长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
                                 酬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任主任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
                                 任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
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
                                 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
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
                                 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工作
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
                                 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
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
                                 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战略发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行经
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负责信息科技战略规           (二)组织落实董事会批准
划与发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的战略规划,督促职能部门落地;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本行年度
    (三)审核信息科技、信息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科技风险和信息科技审计年度报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告,授权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检查本行年度           (五)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五)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议;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宜。
    (六)组织落实董事会批准
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分解战略目标,督促职能部门落
实实施;
    (七)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           (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
战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 战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
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           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
   (二)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       (二)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
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 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
洗钱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 洗钱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
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 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
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 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三)审议批准本行合规、 部控制的意见。
案防工作总体政策及重大政策,      (三)审议批准本行合规、
提出合规、案防工作整体要求, 案防工作总体政策及重大政策,
推动合规、案防管理体系建设等。 提出合规、案防工作整体要求,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出全面评 推动合规、案防管理体系建设等。
价。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出全面评
   (四)审议本行风险状况、 价。
风险管理、合规及案防工作等报      (四)审议本行风险状况、
告。                           风险管理、合规及案防工作等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告。
宜。                              (五)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
                               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新增)
                                  第 一百六十 二条 金融 伦理
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行制定的各项
有关金融伦理与合规的制度办
法,搭建全行金融伦理与合规行
为规范体系,推进合规银行及廉
洁金融建设,预防各类金融犯罪;
   (二)审议金融伦理与合规
管理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评估
金融伦理与合规管理工作的执行
情况和有效性;
   (三)监督本行金融伦理与
合规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并推动
本行“大家文化”及价值观的构
建、监督高级管理层促进和传达
本行“大家文化”及价值观;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员工
行为管理的实施情况,推动培育
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
行为管理文化;
   (五)审查并评估本行组织
文化,监督本行在管理程序及业
务流程中是否体现以下原则:诚
信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
益;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
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
                                环境;改善区域金融服务,促进
                                区域经济发展;关心社会发展,
                                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六)委员会委员从自身专
                                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方面提出
                                书面意见和建议,指导本行开展
                                金融伦理与合规管理工作;
                                     (七)经本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变更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后条款序号均顺延“+1”进行调
                                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 章 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 章 程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行董事、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本行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 事 应        第 一百八十四 条 监事 应当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
财产。                            财产。
                                      监 事发现 本行或 者本 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
                                  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
                                  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本行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
                                  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       第 一百八十七 条 监事 应当
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完整。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零二条 监 事 会 行 使       第二百零三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
    (二)检查本行财务;          时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检查本行财务;
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员 执 行 本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由本行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 由本行承担。
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
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
   (十)检查、监督本行的财 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务活动;                          (十)检查、监督本行的财
   (十一)对本行的经营决策、 务活动;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        (十一)对本行的经营决策、
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
   (十二)对董事、董事长及 计;
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二)对董事、董事长及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 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
   除以上规则外,监事会应当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除以上规则外,监事会应当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
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 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行监督;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
   (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行监督;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         (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价;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 价;
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 行 内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 行 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作。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 行 聘       第 二百二十六 条 本行 聘用
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取得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 二百六十 条 本章程 以中        第 二百六十一 条 本章 程以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次 核 准 登 记 后 的 中 文 版 章 程 为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      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银行保险业监
理机构批准后,于工商行政管理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于市场监督
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
同。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