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张家港行: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保持持续性
和稳定性,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
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关于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
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
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从
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本行 2021
年度外部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本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续聘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意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决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
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
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
[2003]5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
外,没有其它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业务事项。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晓磊、金时江、裴平、王则斌、杨相宁。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