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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统股份:关于与莘县人民政府签订莘县华统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2019-07-09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莘县人民政府签订莘县华统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
                          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省莘县人民政
府友好协商,2019 年 7 月 8 日双方签订了《莘县华统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投
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在莘县投资建设生猪屠宰加工项目,总投资约 1 亿
元人民币。具体由公司在莘县设立的子公司负责实施、开发及运营。
    2、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莘县人民政府签订莘县华统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
案》。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公司与山东省莘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建设生猪屠宰加工项目
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对方为山东省莘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莘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建成年屠宰加工生猪 30 万头屠宰加工厂,需工业土地
50 亩。乙方在莘县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生猪屠宰加工项
目由项目实施公司负责实施、开发、运营。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项目总投资约一亿人民币。在整个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全部完成招拍
挂并具备开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后 12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为
年屠宰加工生猪 30 万头,实行猪肉产品全县范围配送。
    2、甲方负责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在莘县范围内出让 50 亩工业用地
用于乙方建设生猪屠宰加工项目。
    3、甲方应在项目出让用地前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
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工作,使其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在项目竣
工前完成“八通一平”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污、排水、
宽带及土地平整。甲方负责按照乙方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将“八通一平”配套设施
贯通至项目实施公司厂界,项目实施公司厂界内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实施
公司承担。
    4、甲方保证乙方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落实项目实施公
司取得所有合法经营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场 A 证未取得前,允许项目实施公司
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场 B 证资质生产)。
    5、甲方将本项目列入菜篮子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扶持政
策。项目实施公司免交项目开工建设等县级财政收取的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公司
在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对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未减免的部分通
过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的方式在当年给予全额返还。
    6、甲方保证项目实施公司投产两个月后在全县范围内每日生猪产品配送量
不少于 600 头,每少一头由甲方给予项目实施公司 50 元/头的补贴,补贴金额每
半年兑现一次(或甲方对项目实施公司生猪产品配送按照 50 元/头的标准给予补
贴,补贴每半年兑现一次),补贴期为五年。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出让项目宗地的,因此造成乙方或项目
实施公司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项目实施公司受让意向宗地后,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给合作项目提供
开工条件或投产条件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因此造成
乙方或项目实施公司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甲方原因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项目搁置、延误或影响项目投产,因此造
成乙方或项目实施公司损失的,由甲方不低于乙方投资金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项目实施公司不能按本协议履约的,经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
或本项目不能通过环评、能评的,经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但如因甲方事先违约或其他非乙方及项目实施公司原因导致的除外。
    (四)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并经乙方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扩大公司生猪屠宰经营规模,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公司战略性发展。本次
投资协议书的签订及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本次投资有利于加快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拓宽公司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经营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风险,公司将密
切关注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及时控制风险;公司将引进具
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
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健康、稳定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莘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莘县华统生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投资协议
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