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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统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
效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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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
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
明确说明。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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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21,979,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5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21,979,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计 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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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
表决。

    2、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
股东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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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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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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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统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5,265,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5,265,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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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21,97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4)、(6)、(7)、(11)、
(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第(5)、(8)、(9)、(10)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1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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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统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轶男



    负责人: 颜华荣                                          张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