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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源股份: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2021-05-19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一、 总则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为了激发
员工的创新动力及创业精神,寻找和探索新的产业方向,降低和管控公司创新业
务的投资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支持创新创业
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1、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激发员工的创业精神和战斗力,有效促进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共
担风险,共享收益;

    3、合规操作,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创新业务的范围

    创新业务是指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较大风险和不确定
性、公司尚未开发、或未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未拥有成熟产品与服务的业务。

    四、上市公司投资方式

    创新业务在发展初期应设立独立的创业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进行
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原则外,上市公司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负责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制定投资判断细则,对创新业务进行评审和研
判,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投资并决定相应的投资方式。

    1、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高的创新业务,创业公司应由上市公司投资
控股。创业团队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上市公司可邀请在该业务发展过程
中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对该业务有实质性重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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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获取更多有利于发展的资源,该部分受邀请股东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
20%。

    2、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低的创新业务,可由创业团队发起设立创业
公司,上市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参股投资。如上市公司决定参股投资,则原
则上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20%。该类创业公司,原则上创业团队的持股比例不低
于 45%。创业团队可根据创业公司的融资需求引入其他财务投资人,获取创业发
展中所需的资金投入;亦可引入在该业务发展过程中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对该
业务有实质性重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股权投资,获取更多有利于发展的资
源。

    3、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评审,不符合上市公司投资标准的创新业
务,上市公司将不进行投资。

       五、创业公司股东的引入机制

    由上市公司控股的创业公司,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以成为创业公司股
东:

    1、与上市公司或创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服务时间至少满一年;

    2、对该项创新业务作出明显贡献;

    3、在可见的未来具有持续成长的潜力;

    4、对团队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利他的价值观;

    5、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6、具备奉献在前,收益在后的精神;

    7、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3)上市公司认为不适合成为股东的其他人员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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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上,上市公司控股的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和调整每年由该创业公司股东
会至少讨论一次。每一次讨论时,须对当前团队成员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激励
保持准确性和时效性。

    上市公司参股投资的创业公司,建议参考以上要求,具体由创业公司的股东
会讨论及决策。

    六、创业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

    1、上市公司控股的创业公司的股权,除引入的市场化的投资方以外,原则
上只能由上市公司或创业公司的员工持有。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持股员工将退出
创业公司股权:

    (1)如果持股员工与上市公司或创业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员工所
持有的股权即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转让给创业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

    (2)当员工与上市公司或创业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主
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时,其股权转让价按每股出资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创
业公司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两者取小值,将股权转让给创业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
体。若创业公司净资产值为负的,则以 1 元转让。

    (3)当出现员工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其持有的创业公司
股权应按其实缴出资金额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价格转让给创业公司控股股
东指定的主体。

    2、上市公司参股的创业公司股东股权退出机制,由该创业公司的股东会商
议决策,各方可签署股东协议载明相关权利义务。

    3、若创业公司满足独立上市条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后,优先考虑并支持创业公司独立上市。

    4、上市公司可根据创业公司的发展情况,与创业公司商订股权回购方案。
比如,可根据业绩目标,按市场公允的估值,逐年回购其股权等。

    5、当创业公司寻求被并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具有优先受让权,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付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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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税费,由相关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创业公司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应合法合规,以市场
公允价格为基本定价原则;如构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应按照监管要
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各方将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如果本办法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一致,或相
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为准。

    4、创业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实施办法、细则时, 不得与本办法确定
的原则相违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也不属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本办
法的规定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八、 附则

    1、本办法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市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落实。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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